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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申报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效地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项目
第一条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系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单项奖。
二、申报条件
第二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综合测评为班级第1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3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体育成绩达标。
第三条院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四条院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五条系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单科成绩65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六条系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专业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单科成绩63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七条单项奖。德育成绩为“良”以上,体育达标。
1.精神文明奖: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精神文明奖。
(1)在抗灾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事迹突出,勇为人先,受到学校或有关单位表彰者;
(2)在遇险、临危时勇于抢救国家财产和救助他人者;
(3)为维护社会公德、法纪,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
(4)拾金不昧,金额较大者;
(5)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事迹突出,受到实践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表彰者;
2.社会活动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社会活动奖。
(1)学生干部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者;
(2)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及经常组织参加校内外体育艺术表演者;
3.学习进步奖:
学习成绩比上学年度在较大幅度的进步,且不够综合奖条件者,可申报学习进步奖。
4.特殊贡献奖:
专门奖励在精神文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评定,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评选。
三、申报比例及奖学金评选等级
第九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获甲等奖学金,奖金为800元。
第十条院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一条 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二条 系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三条系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四条单项奖分获单项类奖学金,奖金为50元,其评选比例如下:
1.精神文明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2.社会活动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3.学习进步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四、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申报工作按学院的统一部署,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各系(部)党总支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负责审核申报资格,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各学生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其成员由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根据评定条件,评选产生本班的奖学金申报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各班的评选结果确定后,将评选材料上报各系(部)党总支,各系(部)党总支将本系评选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报学生工作部(处)并由各系(部)向在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九条 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
五、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系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及单项奖获得者,均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学金,并将学生的评先申报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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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班级、系部、学院三级认定体系。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档。
第六条学生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学习费用,学生月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院生均月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二)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三)父母双方下岗且无生活来源的;
(四)直系亲属患重病且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五)来自国家极贫困或边远地区的;
(六)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
祸,造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
(七)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经查实,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经常在校外就餐或用餐标准明显高于在校生均用
餐标准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或高档时装、首
饰等奢侈品的;
(三)拥有或使用高档手机的;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资助办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办、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如下: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同学可在学院学生事务网下载《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资助办组织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本人需签订《诚信承诺书》。若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及时向学院辅导员提交家庭重大变故报告,由辅导员或班长根据事实依据及时更新信息。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根据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资助办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诚信教育
第十条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做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生应及时向各系认定小组报告,由各系认定小组报请资助办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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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珠高速”助困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帮助家庭贫困的学子度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弘扬“自立、自信、自尊、自强”的大学生风采,树立优秀贫困大学生形象,推进“自主、创新、刻苦”的学习精神,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于2005年设立“京珠高速捐资助学基金”,每年对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在读的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进行资助。为保证此项基金正常高效
运作,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管理机构
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
二、基金来源
以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员工捐款为主,公司行政出资为辅。
三、奖学金名称
“湖北京珠高速”助困奖学金(从京珠高速捐资助学基金
中提取)。
四、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大二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度成绩较好且个人操行表现优秀。(二)资助名额及金额
1. 资助名额:每年资助8名贫困学生;
2. 资助金额:5000元/年/人;
(三)奖助学金小组
由学院监察室、学生工作处、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
(四)评选条件
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指导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1.政治思想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吃苦耐劳,乐于助人,无私奉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学年综合操行评定为优秀;
2.勤奋好学,刻苦专研,学年各科成绩考核合格;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
5.同等条件下烈士/孤残子女或家庭发送重大变故学生优先;
6.无任何违纪记录。
(五)奖学金额度分配
“京珠高速奖学金”采取一年一评制,各系评审推荐2名符合条件学生申报,学院奖助学金小组逐一审定。
(六)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阐述个人上一学年学习、生活、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及申请理由,填写《京珠高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
3.辅导员对申请学生的上学年学业成绩、实践技能、操行表现、综合素质状况进行考核,提出意见报所在系;
4.所在系进行综合评定,各系推荐2名参评学生(附材料),报资助办;
5.资助办组织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对各系推荐参评学生资料进行审议、评定,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6.资助办报院领导确定最终名单,并报京珠公司审核备案。
7. 受助学生一年后提交个人学年总结及心得,资助办汇总后报京珠公司。
8. 资助办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做好跟踪教育工作。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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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院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劳务型、管理型、技能型。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锻炼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修订、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酬金发放工作;
(七)维护学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市场,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办代表学院与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院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系党总支书记兼任,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七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资助办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学生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优先。
第九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及家庭情况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备案,填写《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资助办审批,审批合格后将符合条件同学名单挂网公示。
第十条取得勤工助学活动资格的同学必须服从资助办的统一管理;资助办根据学院各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岗位。
第四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资助办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资助办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二)履行与资助办、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资助办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岗位类型。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图书资料整理等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办公室助理、实训室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三)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第十六条学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若干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将《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职责交资助办,资助办将各部门岗位申报情况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根据需要在全院学生范围内向用人部门推荐勤工助学学生,用人部门履行必要的面试或笔试程序。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等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填写《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勤工助学学生月度考核表》,及时向资助办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用工岗位及薪酬标准每学年度核定一次。
第六章基金与经费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条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资助办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资助办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可分按小时计酬和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每工时的报酬标准为5元;按月计酬,每月80-20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报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主要是以劳动类型、特殊时间、工作强度及学生的考核结果等作为参考,最多不超过标准的20%。经资助办认可的特困生可按上限发放。
第二十四条寒暑假期间临时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劳动时间区别,用工部门参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制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报资助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奖助办审定后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用工单位考核为主,奖助办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考核如实反映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资助办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分别授予“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单位”、“勤工助学之星”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奖助中心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者;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4.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者。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一)盗用资助办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二)未向资助办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